建立实施I/M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60条等有关规定。具体规定为:

55条(部分):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60条(部分):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国务院11部委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明确:建立完善机动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单。

所属单位:生态环境局 所属分类:环保监管 时间:2024-03-2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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