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受理的环评报告在未批复的情况下可以被扣信用分吗?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9号,以下简称《名录》)第二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已受理未批复的环评文件也应当开展编制质量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编制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失信记分。

所属单位:生态环境局 所属分类:审批审核 时间:2023-09-25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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